注意!生活服务业等纳税人已开专用发票的可这样享受免税
在2021年1月至3月延续免税期,提供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及班车)、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件、分拣、派送)的纳税人、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这是大家近期很关心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和《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以下简称“三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免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到了2021年初,由于当时尚未明确该项免税优惠政策还能否在2021年继续延续执行,有些宾馆、酒店、文教等行业纳税人,尤其是其中的一般纳税人,在1月、2月以及3月中上旬取得销售收入时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至2021年3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以下简称“第7号公告”)明确,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为此,不少宾馆、酒店以及文教、旅游的一般纳税人纷纷询问,现在政策明确提供生活服务等三类服务取得的收入,仍然可以在2021年1月至3月免征增值税,但在当时取得收入时已经开具了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收入怎么办?更直接地说就是,能不能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享受免税。
原则上来讲,对于一般纳税人,若选择了享受免税政策,是不能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后方能开具;且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同时,应按照应税项目(如餐饮、住宿、旅游等)来放弃免税,即对于某项服务一经放弃免税,就应当对该项服务全部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因此,对于所从事的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只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享受免税。
这样一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如果在取得某一应税项目的收入时,已经开具(包括其中仅部分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项应税项目就全部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了。
考虑到延续免税优惠的第7号公告到3月17日才发布这一特殊因素,为使这部分纳税人最大程度享受到免税红利,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在近日发布的《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一期)》中明确了对该问题的处理办法:
在2021年1月1日至第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收入,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纳税人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至于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和《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相关规定。特别提示:上述该项办法仅仅只是因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因素而给予的特别处置措施,切不可错误地理解为也可适用于其他情形。不可!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减税、免税,应按相关规定(详见"选择放弃减免税注意事项")执行: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